作者:法正居士
转自法正居士文集
据上海东方早报报道,2006年5月24日,一黑龙江牌号的奥迪A6轿车在上海闹市区交通违法后逃逸,在先后撞倒4名警察和多位行人、碰撞8辆车后,被警方拦截。案发后,经血样检测,未检出肇事男子李伟血液中含有酒精成分。公安机关最初认定,李伟因害怕车辆套牌被发现,因而突然启动车辆逃窜。后来,专案组提请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肇事驾驶员李伟进行精神司法鉴定。经鉴定,李伟案发时妄想阵发,对本案无刑事责任能力。经查,案发当日12时许,李伟在驾车途中幻觉被人骑摩托车追杀。13时许,当李伟在江宁路附近用手机拨打电话时,被值勤交警拦下检查。此时一名男子驾驶摩托车恰好停在交警身后,李伟幻觉该男子是“跟踪”他的人,于是开车逃跑。在逃跑途中,李伟驾驶的黑色奥迪接连撞倒驾驶警用摩托车的民警和行人。
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结论经媒体报道后,引起舆论质疑。为此,上海东方早报记者再次对此事件进行了调查。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主任闵银龙在该中心办公室接受了早报记者的采访,并向记者出示了这份6月10日作出的超过5000字的华政法医鉴字[2006]精第086号鉴定书。鉴定报告第四部分分析说明中介绍,李伟来沪后为某单位老板的专职司机。案发前一周,李无端怀疑其女友吸毒,不断搜查女友头发、指甲等处,并到女友坐过的汽车及居住地翻箱倒柜搜查毒品,莫名怀疑地砖缝间藏有毒品,还因为女友的行走姿势、面部表情、用厕时间等日常细节无理推断她在吸毒,并坚信不移。分析说明称,案发当天,李伟打女友手机及其居住地电话均未拨通,他便开始紧张,怀疑女友知道他发现自己在吸毒,而向公安机关报案,对自己不利。然后,李伟就开始觉得驾驶途中,后面有许多摩托车、轿车跟踪,要追杀他,因此高度紧张恐惧,认为是女友指派他人对其跟踪追杀,个人生命受到极大威胁。鉴定书还摘录了黄浦公安分局6月2日的工作情况:“……审讯过程中,李伟提出要喝水,民警随即用一次性杯子为其取纯水一杯,但他表示水里有沉淀物,不能饮用。民警即为其换第二杯,但他仍认为杯子里有东西,不愿喝。为此,民警为其买来两瓶矿泉水,他未打开瓶盖前,对着灯光仔细查看,同时用力捏矿泉水瓶子,查看有无渗漏,且迟迟不愿意饮用矿泉水。”而鉴定过程中,有一个细节被认为是最关键的:李伟曾说自己当时边逃边打110报警,前后有三次,他声称自己被他人追杀,非常害怕,要求多派些警察来保护他,而公安110的出警记录与他的描述的确是吻合的。最终的鉴定结论也被委托机关黄浦公安分局认可。
以上是关于案件和鉴定经过的报道。其中有的描述和提法,不知是报道的原因还是鉴定本身的原因,也不很清楚。但作为局外人发表评论,也只能依据这些报道了。我谈几点看法:
一、 妄想阵发的诊断应当慎重
何谓“妄想阵发”?上海东方早报记者采访了同济大学医学院临床一系精神医学和医学心理学主任朱荣申教授。朱荣申认为:这是一种在病理基础上产生的歪曲的信念,病态的推理和判断。这些信念及推理判断虽不符合患者所受的教育程度,但病人对此坚信不疑,无法说服也不能以亲身体验和经历加以纠正。“阵发”即是选择性发作,而处在妄想核心之外的时间患者则完全正常。因此,该病属于患者在正常情况时很难被发现的隐匿极深的精神类疾病。这类人很容易产生幻听、幻视。甚至有些人认为自己被卫星定位系统跟踪,妄想内容一般都与个人经历、社会和文化背景有关。
其实,《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明确列出了妄想阵发。妄想阵发又称急性妄想发作,是一种急性短暂性精神病性障碍。一般无明显发病诱因,常突然急性起病,多在一周内症状达到高峰。多见于青壮年,不发生于儿童,50岁以后也很少见。其症状以突然产生多种结构松散,变化不定的妄想为主,如被害、夸大、嫉妒或宗教妄想。可伴有恍惚、错觉、短暂幻觉、人格解体,或运动增多或减少。病程短暂,但部分病例病程可长达3个月。
不过,虽然《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列有妄想阵发,但在国内、国际精神医学界,妄想阵发并不是一个共识程度很高的问题。世界卫生组织的《国际疾病分类》所列急性妄想发作,又称循环性精神病,认为该病具有循环发作的特点,这与中国的标准明显不同。美国《精神障碍诊断和统计手册》虽然列有短暂性精神病性障碍,但主要是指短暂反应性精神障碍。美国学者多认为,没有明显应激而发生的短暂性精神病性障是不常见的。查手头上的中国、美国、英国、德国的精神医学著作,对妄想阵发的讨论多语焉不详,甚或没有提及妄想阵发。
在临床中,妄想阵发的诊断也是不多见的。我在文献中所见病理,多属于犯罪案例。这种案例,和过去称为“一过性精神错乱”的病理性激情、病理性半醒状态犯罪案例有几分相象,都是犯罪时有病,犯罪前后无病,犯罪没有诱因。所不同的是,病理性激情、病理性半醒状态只限于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使用,不得在临床诊断中使用。
总的看,与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等相比,关于妄想阵发的理论与实践都不成熟,诊断应慎重。第一,妄想阵发无诱因,仅凭表现就可诊断。第二,我国标准不认为妄想阵发具有反复发作的特点,仅凭一次发作就可诊断。因而,客观上说,妄想阵发的诊断难有充足把握。
另外,需要注意区别妄想阵发与其他精神疾病。《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指出,诊断妄想阵发,必须排除反应性精神病、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或有持续性幻觉与特征性思惟障碍的分裂样精神病。有关报道没有提及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是怎样排除这些疾病的。排除这些疾病可能比作出妄想阵发的诊断更为困难。必须对被鉴定人的生活史、病史、人际关系等有一定的了解。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闵银龙同志向记者介绍,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包括五大部分:由委托机构陈述事件概况;家属等提供被鉴定人病史摘要;检验,由鉴定人与被鉴定人交流,根据应答情况判断其反应能力,调查被鉴定人的亲友、邻居、同事等,了解其人际关系、生活工作情况等;根据客观指标综合分析说明检验的结果;最后作出鉴定结论。这些都说的不错。但是,这些都做了吗?做的怎样?我注意到上海东方早报这样报道:“经过多方调查发现,李伟今年33岁,哈尔滨人,初中文化。至2005年,他一直在哈尔滨工作,没有服过兵役。今年来到上海后,一直在上海市鑫天圆房地产公司,任职于老板专职驾驶员。在李伟提供的身份证上显示,他在哈尔滨的家庭住址是哈尔滨市道里区安阳北七道街6号,上海东方早报记者再次联系了哈尔滨市公安局康安派出所,对方表示该地址早在2003年就已经动迁,目前此地已经建起了名为海富康城的商品房,原来的住户正在回迁过程中,但无法直接联系到李伟的家人。”我不知道,上海警方和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是否找到李伟的家人,是否了解到李伟来上海之前的生活史和病史。
不能说妄想阵发的诊断没有根据。但是,根据报道的材料,也有理由怀疑李伟可能存在吸毒史和患有毒品所致精神障碍。毒品如苯丙胺类兴奋剂、巴比妥类镇静剂也可导致急性或慢性的精神病性症状,如妄想、幻觉。报道说李伟怀疑女友吸毒和藏毒,不断搜查女友头发、指甲等处,并到女友坐过的汽车及居住地翻箱倒柜搜查毒品,怀疑地砖缝间藏有毒品,还因为女友的行走姿势、面部表情、用厕时间等日常细节推断她在吸毒。这种想法即使是妄想,也应有一定现实基础,基于一定的现实经验。他可能曾经吸毒,但后来戒毒了,但精神症状尚存,并偶尔会发作一番。对这个可能性,上海警方和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应与排除。
妄想阵发和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虽然都是精神疾病,但对刑事责任的影响是不同的。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虽然也可导致行为人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丧失,但行为人并不因此不承担刑事责任。这与追究醉酒者犯罪的刑事责任是类似的。对此,一般用“原因上的自由行为”理论加以解释。所谓“原因上的自由行为”,说的是犯罪行为本身并不是自由的,但作为犯罪行为起因的行为,却是自由的。根据“原因上的自由行为”理论,具有完整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如果基于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陷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此状态之下造成危害结果,应当就此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李伟确实吸过毒,并患有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而仍然驾驶机动车,导致在毒品所致精神障碍影响下撞人,应按故意或过失的交通肇事罪处罚。考虑到他犯罪时确实处于非常严重的精神障碍状态,犯罪有病理上的原因,可以从轻处罚。
二、疑点尚存,此时不宜撤案
报道说,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已经被委托机关黄浦公安分局认可。这似乎意味着黄浦公安分局将撤销案件,不提出起诉意见。
按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有精神病的,应当进行精神医学鉴定。公安机关根据鉴定结论,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属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一般认为,“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包括如无刑事责任能力。而撤销案件,意味着不会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在世界上不多。在大陆法系国家,是否进行精神医学鉴定一般由法官决定。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情况下,因为鉴定结论属于证人证言,所以控辩双方都可以提出鉴定并选定专家证人。但是由于犯罪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精神正常,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辩方承担,因而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是由辩方提起,控方不会主动对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我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责任能力本质上是审判中的概念。确认行为人是否犯罪,应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审判机关即法院的职权。而公安机关以及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无刑事责任能力而撤销案件或作出不起诉处理,等于是确认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实际上是在做应当由法院做的事情。这是否妥当?而且,申辩无罪是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权利,而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检察机关是公诉机关,它们主动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精神医学鉴定,进而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不经审判地无罪开释,是否与其职责不符?发现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病而中止追究刑事责任固然有利于对精神病人权益的保护,但公安机关、检察院积极地为犯罪嫌疑人开脱责任,是否会引起社会上认为某些人、某些机关包庇罪犯的议论?日本也采取此种做法,但日本学者多有批评。有日本学者指出:“采行西洋法制之先进国家当中,采取这种奇妙制度者,只有日本而已。”
签定结论只是一种证据材料,其真实性和可靠性有待“鉴定”。由于鉴定对象的复杂性和鉴定手段的局限性,以及由于鉴定人方面的原因,鉴定出现错误是难免的。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医学鉴定尤其如此。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医学鉴定是事后鉴定,即在犯罪发生后的某个时间对行为人在犯罪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回顾性的鉴定,难度可想而知。如果了解到迄今为止精神医学以及司法精神医学在一定程度上还是经验性的科学,而且在精神医学中还存在各种流派,那么对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医学鉴定结论就更应当慎重对待。故而刑事诉讼法对鉴定结论设置严格的审查程序。当鉴定结论进入审判阶段后,通常要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最后还要经过合议庭进行评议、认定、裁决。而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鉴定结论的审查是比较简易的,在此基础上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分析也比较浅显,如果认定不准确,有可能使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
当然,既然法律规定了,公安机关就有权力因犯罪嫌疑人患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而撤销案件。但前提应当是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病及其与危害行为的关系十分清楚。而我以为,在本案中,李伟的精神病及其与危害行为的关系,还有一些疑点。除前述毒品所致精神障碍的可能外,即使认定李伟存在妄想阵发,对妄想阵发与其危害行为的关系的认定,也有问题。
鉴定认为,李伟以为有人追杀他,进而驾车逃命,是妄想阵发所致。但是,妄想阵发如何直接影响了他的驾驶逃命过程,如何直接导致他撞车、撞人,鉴定书似乎没有解释。从报道看,就李伟驾车逃命这一过程来说,李伟对驾驶是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请看报道:
最初,交警要他出示驾驶证,并表示对其进行罚款。他突然加速前进,并轧伤了其中一名交警的右脚,随后沿着江宁路向南逃逸。接着,奥迪沿着江宁路、陕西路、北京路、铜仁路、南阳路、南京西路、凤阳路、成都路开始绕路逃窜。对奥迪车第一波堵截,是在北京西路成都北路路口展开的。当时奥迪车在静安区内的一些小马路上绕了一圈后,驶上成都北路南向北行驶,至成都北路北京西路路口时,路口交警已经在路口设卡拦截。前方有一名交警,奥迪车径直就撞了上去,民警随即倒地。随后,该车又倒车,将后面的交警也撞倒,随即一个掉头,沿北京路往东逃窜。奥迪车突然倒车并强行掉头过程中,还连续和两辆过路车发生碰擦。根据奥迪车的前进路线,警方旋即在北京西路西藏中路路口布下第二道拦截卡。但奥迪车在行驶至西藏中路路口时,见交警摩托车在路口严阵以待,旋即左转弯,沿着西藏中路右侧道路,逆向向北面开去。在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部分警力已经集结于西藏路桥附近,奥迪车见上桥不能,旋即在桥下右转,驶上了南苏州路。在南苏州路的西藏路桥洞下,奥迪车又连撞了一名女行人和一名骑电动自行车的老者。撞完人的奥迪车并没有放慢速度,而是左转进入桥洞,又将迎面而来的一辆助动车带倒,车主也摔了出去。为了逃避已经接警赶来的特警车辆,奥迪车在桥洞下走了个“U”形后,再次在西藏中路上逆向行驶。轿车还是没有放慢速度,而是绕回到西藏路,然后在北京东路路口左转,向东扬长而去。奥迪车在特警车辆的逼迫下,在西藏中路凤阳路路口企图右转逃窜,但由于被特警车辆逼得紧,奥迪车来了个180度大转弯。这时,一名男子骑电动自行车恰好经过奥迪车身旁,在奥迪车疾速旋转产生的惯性作用下,他和他的电动自行车被甩了出去。奥迪车司机竟然再度猛打方向盘,又原地来了个180度大转弯。待特警车辆也随着该车原地360度调过头来时,奥迪车则继续沿着西藏中路北向南急驶。西藏中路上的警车、警用摩托车越来越多,奥迪车又试图在黄浦区的各小路进行逃窜。在广东路浙江路路口时,又导致1名民警因追捕而受伤,期间又撞倒多位行人。当肇事奥迪沿浙江中路狂奔到广东路路口时,又遇红灯,试图再次强行“闯关”的奥迪在路口正中央撞上一辆米灰色小型轿车。被撞的小轿车一个紧急刹车之后,奥迪车乘机再次逃窜,转眼间冲上延安东路。最后,奥迪车出现在了西藏路近九江路。据了解,当时周围路段已经有多方警力形成合围,奥迪车在西藏中路上走着“S”。在该路段,奥迪车左侧首先撞上一辆白色面包车,随后又撞上一辆银色的宝来,导致宝来与右前方的18路公交车相撞。奥迪车的车头右侧又撞上了右侧一辆货运车的左侧车尾。货运车在奥迪车的“推动”下,狠狠地撞进了前方停靠着的一辆公交车的尾部,导致车头被撞瘪。由于碰撞猛烈,奥迪车当场起火燃烧,车辆起火后,李伟逃了出来,随即被迅速赶到的警方带走。
之所以不厌其烦地引述这个过程,我想强调的是,妄想阵发只是损害了李伟对人际关系的辨认能力,与他以为有人追杀而逃跑有直接关系,但对他的驾驶能力并没有多大损害,与他驾车撞人、撞车没有直接关系。他驾车撞人、撞车的行为本身,与一般人交通肇事没有区别。在这个复杂的过程的大多数时间里,奥迪车在李伟的有效控制之中,只是略有慌乱而已。他东撞西撞,不是因为意识模糊,不能有效驾驶,而是因为逃跑心切和路况复杂、围堵严密。
认定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只确认他有精神障碍是不够的――这是单一医学标准的“有病无罪论”,还必须确认精神障碍与其危害行为有直接的关系。在实施危害行为时,他的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如果因为精神障碍的作用而丧失,才能认定他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如果李伟因为被害妄想,杀死他妄想中的敌人,基本上可以认定其无刑事责任能力。但是李伟,虽然对于被害妄想无辨认能力,但对于驾车撞车、撞人,则有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正如《肯尼刑法原理》在谈到妄想症作为辩护理由时所说,行为必须与妄想症有直接的关系。它还记载:“一名男子尽管有精神病但仍被认定犯有诈骗钱财罪,因为当时他只是妄想他是一位著名王子的合法儿子。”“一个人患有精神病妄想症,幻想妻子与甲、乙和丙通奸,但他仍因杀死丁被判处了死刑”。
总的看,即使承认李伟当时妄想阵发,也不一定得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我认为,妄想阵发与李伟驾车撞人、撞车只有间接关系,削弱而不是消除了他辨认或控制行为的能力,应认定其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妄想阵发的结论还有一点可疑之处。妄想型精神病人有其特点,思惟虽然是病态的,外人不好理解,但有自身的逻辑。他们的行为一般地说是“有根有据”的,并不“乱来”。有一个细节需要注意。鉴定书认定李伟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一个根据,是李伟因为害怕追杀而打110报警,寻求保护。但案情却有矛盾之处。李伟驾车遇到民警不是求助,而是撞上去。警车拦阻、追踪,他也不停车。这不符合妄想型精神病人自己的逻辑。从最坏的方面考虑,李伟打110是否为了戏弄警方或制造轰动?此外,报道说李伟“怀疑女友知道他发现自己在吸毒,而向公安机关报案,对自己不利”,这样的文字着实令人费解。谁吸毒?谁向公安机关报案?女友向公安机关报案她自己吸毒?如果是,这怎么对李伟不利了?他不是一直怀疑并企图证实女友吸毒吗?这怎么就让李伟以为女友派人追杀他了?怀疑女友吸毒的妄想是怎样转化为女友要追杀他的妄想?是李伟糊涂,还是记者以及鉴定者糊涂?--反正我已经糊涂了。
根据上述分析,并鉴于案件的严重性,我认为此案不宜撤销,而应当经过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在当今公安司法机关的公信力薄弱的情势下,案件处理出于初始阶段就戛然而止,社会上难免会产生疑问。至少应当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根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被害人。如果犯罪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2006年8月23日首发于学术观察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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